去海边玩溺水死亡?
安吉县刑事律师
2025-06-03
在溺水死亡事故中,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导致他人损害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,他们需要承担侵权责任。这包括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。若损害由第三人行为造成,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还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从法律角度,界定管理人或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需考虑其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预防溺水事故发生,如设置警示标识、配备救生员、提供救生设备等。若管理人或组织者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或措施不当,导致溺水事故发生,则视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溺水死亡事故的责任判定因情况而异:若管理人或组织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则无需承担责任;若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溺水,由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,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补充责任;若管理人或组织者完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则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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